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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东吴证券拟受处罚,紫鑫药业相关年度定增受损投资者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11月9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吴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2005年)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章祥兵律师认为:参与紫鑫药业2014年定增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前十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前十 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