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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晚,鼎龙文化(002502)公告,2024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5号),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事先告知书为投资者索赔增加了更加有力的证据,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索赔向法院提交立案并获得受理。(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鼎龙文化投资者索赔案已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近来 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还在继续推进后续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鼎龙文化2023年7月27日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子公司2021年度存货金额及2022年上半年销售收入金额等信息不准确,导致2021年度存货金额、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安全生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相关科目不准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鼎龙文化**,并且在2023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近来 还可发起索赔。(ST鼎龙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